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北京市发改委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在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和程序等方面变化较大,为行政处罚权定规矩、划界限,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为了确保与新《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本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以下简称《审核目录》)。
《裁量基准》由“试行”到“转正”
2020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裁量基准》,在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规范处罚裁量行为,避免处罚畸轻畸重,依法规范本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标对表《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做出的新规定,修订了《裁量基准》第八、九、十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后,删去了原标题中的“试行”二字,同时,按照“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在“不予处罚”规定中补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重新明确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8条明确的法制审核要求和范围,对应修改了《审核目录》中“重大处罚决定”范围。修订后的“重大处罚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增补和调整,包括7项——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或相应数额没收的;
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者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上述文件已于7月15日与新《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