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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日期:2021-05-31 09:1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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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全面梳理、及时修订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并须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尤其要对易引起消费纠纷的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集中重点提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通知》称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并应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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