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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29 11:09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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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管局对《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记分制管理的对象是谁?

  答: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同时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记分制管理的实施部门是谁?

  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车管所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四、记分如何操作?

  答: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简称“《问题确认单》”)并记分。

  2,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填写《问题确认单》。《问题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级主管部门。

  3.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记分进行汇总,并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将汇总后的记分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4.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责任。

  五、记分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答: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记分档,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六、被记分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被记分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要求,对被记分问题进行整改或改正。

  七、记分累计满12分的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超过11分的(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责令整改情况报给实施记分的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被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如何复查?

  答:1.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2.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应向对其实施记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多个部门实施记分的,应向多个部门分别提交),由实施记分的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同一机构被多个监管部门记分并被责令整改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的结果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于复查后5日内将复查确认结果书面通报至责令该机构整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复查确认结果应有是否通过的明确表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述复查确认结果依法进行后续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恢复检验业务后,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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