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
二、目标任务
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三、涉及范围
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提交书面承诺。
(二)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将发生在北京地区的失信行为向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报告。
(三)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国家医保局文件规定实施信用评级。
(四)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