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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

日期:2020-12-28 15:5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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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

  三、涉及范围

  京津冀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四、主要内容

  (一)采购品种。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中选择。

  (二)参加企业。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三)分类采购形式。在坚持带量招标,竞价中选;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带量谈判,以量换价等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基础上,探索其他带量采购形式。

  (四)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可通过增加采购周期进一步鼓励价格相对较低的中选企业,也可按照不同中选企业数量梯度确定采购周期。

  (五)约定采购量。以联盟医疗机构上年度相关药品总用量的50%-80%估算约定采购量。剩余用量医疗机构仍可继续采购中选药品或未中选价格适宜挂网药品。

  (六)保质保供。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七)预付、回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

  (八)完善医保配套。完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总额预付、结余留用等措施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促进中选药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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