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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31 16:08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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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暂行办法》?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3号)规定,制定了《暂行办法》,在本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施行告知承诺制。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17〕62号)及《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文件制定了《暂行办法》。

  三、什么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四、谁来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工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相关工作。

  五、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必须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吗?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不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六、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办理与之前审批办理的差别有哪些?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制办理与之前审批办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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