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
文件明确,高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应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类合作办学,依法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根据协议开展合作办学活动。校内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高校不得与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面向全国招生为主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与社会机构在京外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按照要求,各高校要对在协议有效期的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清查,对相关项目进行规范清理。2021年6月底前,各校要完成清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