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水务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施行。为做好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编制和信息公示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要求,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本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向社会发布。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明确公示原则
《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水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实行分类目录管理。
根据水行政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违法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
(三)明确“裁量档”和“裁量阶”划分规则
《管理规定》第四条明确:以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区分违法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
(1)在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因合同欺诈和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3)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件的处罚种类;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设、经营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2.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归入C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仅适用警告和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种类;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违反法规中一般义务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期报送资料、未按规定备案变更等),原则上,归入基础裁量C档或B档;
4.对于违反禁止性条款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归入基础裁量B档或A档;
5.归入B档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中等数额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以及其余违法行为可以纳入基础裁量B档。
设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基础裁量C档可不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2、03…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四)明确信息公示规则
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2个月;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明确信息公示时间
《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实施。”
(六)明确信息公示修补方式
《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明材料,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可以参考共享的《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结果,视情在本部门网站及时撤下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或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3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