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为配合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专项工作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护工作实施单位在实施范围内的有关文物保护等工作。
本意见为配合在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专项工作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护工作实施单位在实施范围内的有关文物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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