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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解读《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日期:2020-07-15 17:00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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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及实现目标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实施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责落实,持续推进简政便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兜牢兜实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群众满意、提高效率。

  三、工作任务

  (一)委托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将区民政局负责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困补”)、城乡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下简称“教育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委托街道(乡镇)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指导规程、统筹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加强信息核对和大数据运用,确保社会救助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各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本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业务培训、备案审查和审核确认抽查工作;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实施“一网通办、全城通办”相关工作。

  (三)实施时间。2020年7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制定本区相关政策文件,并报请区政府确认;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街道(乡镇)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具体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

  (四)加强督促指导。

  五、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权限下放与权限委托。由于上位法没有修改,社会救助法定审核确认权限依然是区民政局,区级民政部门需要对审核确认结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结果承担责任。

  (二)关于“附件”。附件的起草,主要是依据我市现行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冬季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文件,对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区级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了原则规范。并明确实施工作的基本操作规程,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细化完善。

  (三)关于定期核查。按照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文件执行;根据社救对象类型分类管理,继续按照目前的操作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四)关于资金渠道。考虑各区实际,不做统一规定;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按照原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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