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拟对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许可条件和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申请许可条件:
一是取消外资出资比例限制;
二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机构;
三是取消外方或港澳台出资者须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或港澳台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限制;
四是允许外资或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入股境内经营性机构。
二、通知下发后,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由注册地区级主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