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程序规定》重点对6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该措施5月起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2020年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程序规定》重点对6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该措施5月起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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