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
二、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经办工作,确保参保人权益。
三、涉及范围
全体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作要求。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网上受理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允许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延期办理相关业务。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适时调整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延期办理期间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和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