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文件出台: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未来,医护人员若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仅要电子实名认证,还将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验明身份”。2018年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推动并规范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文件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须有实体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目前,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人脸识别弥补互联网医疗漏洞
目前已有的网约护士虽方便,但执业资质难以保障。相关互联网平台仅审核上传的电子材料,并未做到身份认证和实体审查,存在着部分护士借用其他护士注册,或者接单之后由他人顶替提供服务的情况。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在线开处方需医师电子签名
依据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治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诊疗禁开麻醉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互联网诊疗须全程留痕可追溯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则应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张广表示,针对以往互联网举证困难、信息数据容易篡改等问题,“全程留痕”也符合之前卫生健康委关于电子病历的管理要求,对诊疗行为全程留痕,对修改变动全程记录,便于患者事后如果发生相关医疗纠纷等问题,可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有据可查。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