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LNG点供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委令第25号)和《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
第六条 第二款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应当拟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意见》首先明确了各区对在辖区内供应LNG的实施方式,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供气企业并实施特许经营,点供站点的设施布局应纳入所在区的燃气规划。
(二)《意见》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提出及履行程序进行了明确。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应提请区政府批准,对供应LNG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应按要求组织拟订实施方案,方案审查及报批,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
(三)《意见》还对既有LNG供应站与新的实施特许经营的供应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接通LNG的区域,各区宜与供气企业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企业退出、兼并或联营等方式,将该区域纳入特许经营管理范围,统一全区LNG供应市场。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年底前接通LNG区域的供气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应按照要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意见》还对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LNG点供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根据市政府签报(2017年90044号)的精神,对规划部门认定属于设施安装类、无需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组织区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替代。各区可视情通知区城管执法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