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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7-11-15 13:59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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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适用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一是退出现役、具有本市户籍、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二是伤残民兵民工;三是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配置原则和配置范围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以实用、安全、科学为原则,配置范围主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四、配置机构的确定方式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到指定配置机构配置。

  五、配置程序

  配置程序

  六、对配置机构的要求

  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制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七、关于交通食宿补助问题。对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本人及陪护人员1-2人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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