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市城市管理委起草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学习、吸收、借鉴了其他城市做法,广泛征求了各区市政市容委(城市管理委)及各有关单位意见,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正。
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1月18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企业义务、设施关停、日常管理、运行要求、污染排放、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公开、企业诚信、监管人员、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社会监督、考核评价、结果通报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