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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民主决策程序及实施主体组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日期:2017-09-01 09:39    来源: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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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本市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7年4月12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目前已与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印发各区。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有关任务要求,起草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组建联营公司的民主决策程序及运行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对各区试点在组建土地联营公司方面给予指导。《暂行办法(讨论稿)》已征求市工商局及各有关区政府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乡镇联营公司组建、乡镇联营公司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以及附件,共19条。

  (一)总则

  总体上规定本市乡镇统筹利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实施主体为乡镇联营公司,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本集体产业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代表,入股乡镇联营公司,持股比例应统筹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地区区位差异、建设用地指标及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各村经济合作社民主协商确定。

  (二)乡镇联营公司组建

  主要规定了乡镇联营公司组建方案编写程序、有关内容,报批程序以及乡镇联营公司组建的民主决策程序。组建乡镇联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到区经管站备案。

  (三)乡镇联营公司运营管理

  主要规定了乡镇联营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即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制度。乡镇联营公司制定年终分配办法,经团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各村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联营公司分配的收益后,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办法》进行公开。具体分配方案及使用办法,由相应的村经济合作社民主决策。

  (四)监督管理

  主要规定了乡镇联营公司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各村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股权未经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退股,任何社会资本不得入股参与乡镇联营公司。同时规定了各区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针对部分区提出先设立土地联合社,再组建土地联营公司的建议,我们提出乡镇也可组建乡镇土地股份经济联合社。由乡镇土地股份联合社设立乡镇联营公司的,仍要严格按照第二章“乡镇联营公司组建”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不能简化程序。

  (五)附则

  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日期。

  此外,与办法一并提供了村经济合作社民主决议事项清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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