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国资委出台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在此对该项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原因及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逐步强化审计监督工作,陆续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系列文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具体原因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央七部委出台实施细则提出新要求。
2014年中纪委机关、中组部、审计署、国资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在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整改要求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原来《管理办法》不能适应,亟需修订。
(二)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5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改革文件,强化国企出资人监督和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又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指出“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等。原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要求。
(三)亟需进一步强化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从近几年内部审计监督实际看,大部分市属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审计,从问题导向出发,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但由于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阶段不同,作用发挥程度也存在差异,还有部分企业审计监督的系统性、规范性仍需要加强。同时,我委、市审计局开展的一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委巡视情况也反映出,约八成问题出现在二级及以下企业,说明亟需进一步强化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特别是进一步规范审计对象、工作机制、审计整改、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二、主要框架及特点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分7章36条,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8条,包括总则、审计对象及内容;第二部分共14条,包括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三部分共10条,包括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质量控制。此外,还有4条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列举四类审计对象的具体范围。
主要包括: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企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派驻参股企业并行使表决权的国有股权代表。
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目的,四类审计对象基本涵盖了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符合《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7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中“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等规定。
(二)建立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机制。
我委、市审计局对一级企业采取五年轮审机制。鉴于二级及以下企业规模小、经营活动多等特点,要求企业董事会制定内审机构三年轮审计划,对任职一年以上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定期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问题多、反映大、尤其有群众举报的领导人员增加审计频次。
(三)推动内审机构由“一个负责向两个负责”转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中指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中指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工作机制。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提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会审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企业正式印发审计报告;董事会定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以此项工作,增强企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将审计情况定期向党组织汇报。
(四)强化审计整改等结果运用方式。
审计整改督促检查不利,是导致二级及以下企业违规违纪问题多的重要原因。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比照我委做法,提出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实行“对账销号”,强化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
(五)提出四项措施保障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建立“两项机制”,即内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一个岗位”,即总审计师岗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6号)中“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号)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规定。健全“一项管理”,即完善市国资委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