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399号)等相关精神,我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二、适用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
2、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下图)
3、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下图)。
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5、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
五、发放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异地迁移衔接问题
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