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社会救助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有三类: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项目包括资助参保参合、减免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以及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按照政策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社会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
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切实提升医疗救助水平,近日,我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4月起实施。
此次医疗救助标准调整,涉及享受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2.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4.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5.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社会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对于政府救助之后或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但确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协助向慈善组织申请慈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