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国资委出台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旨在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本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逐步强化审计监督工作,陆续出台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系列文件,市国资委在2006年制定的办法是暂行稿,时间过久,内容明显过时,亟待修订完善。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赋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内涵,亟待加入修订文件。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鞭策市国资委抓紧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本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主要内容遵循中央、市委要求,结合实际作了适当修改。
本办法紧扣我市国资监管需求,既结合中央和我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要求,又融合了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其中,总则、审计对象及计划、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等三个部分,基本保持中央文件原意。
(二)结合出资人监督特点和实际工作进行了三处创新。
一是创新审计模式。提出“为防止责任悬空,也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实施审计”。既符合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趋势,遵循了任中审计原则,又能够体现市国资委创新监管特点。
二是创新整改要求。提出“企业应当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每3个月上报一次整改情况报告”。原来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如何开展整改,凭借印发审计报告通知或口头通知,不能引起企业重视整改工作。
三是创新整改检查。提出“加强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建立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将企业整改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每户企业都将建立审计问题台账,与整改情况紧密结合、一一相对。同时,与领导人员任期考核“挂钩”方式,更加促进企业问题整改落实。
三、本办法重点内容释义
本办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需要,历经近一年时间反复斟酌、锤炼,以下对七项重点内容进行释义。
(一)关于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解
经济责任是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突出三个特点:一是经济责任是有特定指向的,基于领导人员担任特定职务产生,而非一般人员。二是强调领导人员履职期间承担经济责任,任职期间外不再承担经济责任。三是突出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强调职责、义务与权力三者对等关系。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关于总体目标的理解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可归纳为“一强化、两促进、四重点”。“一强化”即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实质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机制和制度设计。“两促进”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指出的出资人对国有资产负有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是手段、但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审计发现问题,促进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四重点”即以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审计重点,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
(三)关于审计对象的理解
市国资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对象实质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对企业“一把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对领导班子、整个企业的审计;二是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人员。
(四)关于审计计划的理解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委要求对全市领导干部“原则上每五年轮审一次”。按照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满三届以后必须交流。从市国资委现实情况看,若按照每三年轮审一次的计划安排,实际审计力量达不到。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每五年轮审一次,覆盖被审计领导人员全部履职期间;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五)关于审计类型的理解
一般经济责任审计有两种类型:一是离任审计,即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同时,市国资委提出“凡退(出)必审”,就是当企业之间重组、所在企业退出一级层面时,就要对原任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对重组企业摸清家底、明确责任,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二是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将任中审计作为工作重点,实行经常审计、及时审计,比任职期末“算总账”效果更好。
另外,针对企业领导人员离开岗位很难有效配合审计工作、审计整改效果也不好的问题,本办法提出在领导人员退休前6个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到龄前审计是工作创新,既能保证审计配合,又能切实推动审计整改。
(六)关于审计程序的理解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四个阶段,制定审计计划、下达审计通知、拟定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交换审计意见、印发审计报告和监督企业整改七个步骤,涵盖全部审计过程。特别强调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计报告、以市国资委名义印发、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严管理企业的具体表现。
(七)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理解
本办法分别明确了被审计企业和市国资委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责任。强调被审计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履行职责的总经理、党委书记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点提出两项要求: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每3个月上报一次整改情况报告。同时,市国资委将加强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实行问题“对账销号”机制;强化运用考核工具,将整改结果与企业任期激励收入相挂钩。
本办法提出“两个公告”是落实中央、市委的有关文件要求:一是企业按照要求公告审计整改情况,二是市国资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企业公告整改情况,要求在“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平台”进行披露。鉴于审计报告涉及敏感信息,目前尚未对外公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本办法为今后信息公开预留制度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