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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院前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2017-03-04 16: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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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院前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卫应急﹝2017﹞5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利用率,更加及时、有效地完成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转运医疗工作。

  一、调派原则,调度机构对受理的急救呼叫需求进行初步分类,按照《条例》中所规定的“急、危、重症患者”病情标准,合理派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

  二、救护流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到达呼救现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医发[2013]32号)进行再次判断,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三、工作要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需及时完成急救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合理安排非急救患者的医疗服务。当非急救服务力量判断需求者需要医疗处置时,应立即呼叫调度机构改派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到达现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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