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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3-30 16:30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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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16年7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我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水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满足市民急救服务需求、提高院前、院内急救保障能力和急救资源使用效率为出发点,推动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完善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急救能力建设,提高急救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急救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急救业务协同,合理有效地调度及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切实提高急救质量和工作效率。

  主要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分别对院前及院内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包括:机构职责,转运规范、交接规范以及监督管理。

  二、明确机构职责,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医疗机构和部门做好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医疗救治、专业衔接及必要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明确转运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医疗救治规范,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转送急危重和特殊情况患者;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四、明确交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根据急危重患者病情与现场情况,分析、协调、联系最适宜的医院转运患者并与院内医疗机构部门交接病情及治疗情况,院内医疗机构妥善安排患者后续治疗工作。

  五、明确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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