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5〕28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一)购买服务对推动政府文化管理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充分尊重公共文化领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共治的行业特征,划分政府与社会之间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为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以及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满足程度提供制度保障。
(二)购买服务对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财政资金上,《意见》提出“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既减小公共财政不断增加的压力,同时促使购买主体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购买服务对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进一步优化非营利性文化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孵化多种类型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升其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规范和引导各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按照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保障措施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范畴,积极有序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和《指导性目录》体现出以下特色亮点:
1.北京市由于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更是一直不断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创新模式,尤其是更加注重纳入民生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此《实施意见》更加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如购买主体方面增加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承接主体方面,对于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2.为了更好地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实施意见》明晰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必备要素,在承接主体方面,对承接主体资格认定提出了明确的基本条件,在购买机制方面对于购买程序、购买方式、服务期限等提出了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明确了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具体内容等。为了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别强调了建立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退出机制。
3.指导性目录方面,结合北京市实际,共列出了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运营和管理等八大类。在国家意见列出的购买目录范围之外,扩展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的范围,增加了“公共文化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两类二级目录以及多条明细目录,尽可能把目前已经开展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预期可能开展的项目,都涵盖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