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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12-30 00:00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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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和《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管理,优化北京市科技资源配置,完善科技计划管理运行机制,市科委修订并发布了《办法》。

  《办法》的修订反映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体现了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路,将“全面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落实承担单位的法人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等改革措施予以落实。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2章48条,涵盖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围绕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等环节进行了修订。

  (一)立项管理

  以“简化财政预算编制和评审环节”为原则,进行两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申报要求。明确主持与承担单位应具备健全的科研、财务与内控、人员、成果与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明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取消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要求,通过加强专家评审作用、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举措,避免取消职称要求可能影响课题完成质量。

  二是简化立项评审程序。市科委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等原则,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对科研项目实施方案和科技经费预算进行立项方案论证,不再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二)实施管理

  以“赋予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自主权,优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原则,进行两方面修订。

  一是实施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将原办法中的重大进展、重大问题和课题的调整与终止统一纳入新的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并增加同信用管理相关的规定。

  二是简化项目(课题)管理及审批程序,增加市科委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将一般性的变更改为单位自行审核调整,内部备案。市科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验收(结题)管理

  以“尽职免责、释放创新活力”为原则,进行四方面修订。

  一是实施尽职免责的验收评审。将项目研究失败和项目管理失败区分开,将正常的科学探索失败和人为导致的项目实施失败区分开。在三年内首次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课题),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二是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纳入现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作为信用管理依据。

  三是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结余资金可留归符合要求的单位在两年内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四是充分给予科技人员抗辩、解释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异议申诉程序。

  (四)其他修订要点

  一是完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全主体的信用管理,配合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工作的落实,在信用评价标准中增加相关内容,并强化激励与惩罚力度、探索信用体系对接,敦促有关责任主体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委按规定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开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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