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广告形式属于“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公共交通场站区域内发布的广告。
户外广告分为自设性户外广告和经营性户外广告两类。
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以自我宣传为目的,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只限于广告主宣传自身形象、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包括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名称或形象)。
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以外发布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方式是什么?
针对户外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与户外广告存在空间分离性的特点,将广告活动主体纳入一般经营主体双随机抽查监管,将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按分类分级原则实施监管,实现对全市户外广告活动主体及户外广告的有效控制。
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是指依户外广告属性按经营性和自设性进行分类,根据户外广告空间聚集性的特点,将户外广告按所在的道路或区域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监管内容、检查频次及监管要求的监管方式。
三、户外广告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发布地的分局管辖。利用飞机、火车发布户外广告或在机场、火车站区域内发布违法户外广告的案件,由机场或火车站所在地分局管辖。
由于利用地铁、公交车、候车亭发布的户外广告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分局,指定由广告经营者注册地分局管辖。
如对道路或区域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分局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四、如何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
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为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各分局、工商所将充分运用各类行政指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教育培训,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在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商业聚集区、人流高度密集区等违法高风险区域发布户外广告的,具有管辖权的分局、工商所将加强与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业务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内容的导向性、合法性、规范性的行政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能防控。
五、建立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的意义是什么?
户外广告是北京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首都的城市形象。首都形象代表着国家形象,首都城市管理能力映射出国家的执政能力。因此,要站在首都作为全国“首善之区”的高度,为实现首都“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加强户外广告监管,维护首都良好形象。各分局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危害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影响恶劣的户外广告,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依法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予以严惩。
六、户外广告共同治理如何实现?
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将市政市容委、城管等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执法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广告的监管合力。倡导诚信自律,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要坚持正确广告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同时,注重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户外广告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户外广告社会共治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