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是什么?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7种。在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有明确的种类。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公正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实际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条件;二是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建设法治国土的重要制度性建设,也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对提高行政行为的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由文本和基准表两部分组成。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为基础,文本部分将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划分为A、B、C三类,表格部分按照三类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划分自由裁量档次。
三、《基准》制定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法定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阶梯化,使行政处罚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因此,划定裁量档次和阶次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
2.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要考虑裁量档次设定的合理性,也要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重点要把握并区分不同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既要做到量罚相当,又要做到量罚得当,确保做到不偏不倚。
3.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裁量基准,要避免对性质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畸轻畸重。
四、《基准》制定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1.定档:划定基础裁量档侧重于对违法行为定性,仅考虑一般情况下不同违法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不区分同一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
2.分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侧重于依情节裁量,重点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在基础裁量档范围内划分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度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设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9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同时还要保证处罚不同阶次之间应实现无缝对接,尽量做到法律规定幅度范围的“全覆盖”。
3.裁量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划分因素主要为土地资源类别、逾期改正的时间、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等因素。在不同执法门类、违法行为中,区分不同裁量阶次的因素也有所区别,部分裁量基准的制定参照两个乃至多个因素进行划分。
五、《基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后,将作为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依据。2006年1月10日印发的《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京国土监〔2006〕7号)自《基准》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