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6-12-01 15:16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享:
打印
字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主要内容及解读,供在宣传贯彻中参考。

  一、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就是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或管理措施,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活动过程。

  制定《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结合本市实际,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通过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职责,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固化本市比较成熟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构建完整和清晰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强化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环节设定更为具体细化的制度,指导和规范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让企业知道隐患排查“该干什么、该怎么干、该干到什么程度”,形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流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明晰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哪些,解决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作互助的工作格局。

  3、提高违法成本,防范遏制事故。通过实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双罚模式和商誉影响模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解决大量企业习惯于被动接受监管、同一企业同类型事故隐患反复出现难以根治的顽疾问题。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不分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四、五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第六至十四条);三是细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第十七至二十条);四是推行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第十五、十六条);五是通过约谈教育、行政处罚和公布曝光等惩戒措施,设定法律责任(第二十四至三十三条)。此外,还对适用范围(第二条)、基本原则(第三条)、社会参与(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报告和违法行为举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1、明确各部门监督职责,防范监管空白。

  划定各部门监管职责,要“盖得住、接得上、转得动”。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综合监管职责。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宏观的指导、监督,也包括对具体问题、争议的协调,主要在于明确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统揽和兜底作用。对于有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即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国土、住建、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监、园林绿化和农业等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安监部门要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监部门要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安监部门要负责协调、监管。其次明确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些,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强调的基础理念之一,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管理安全、自行承担责任。办法第六至十四条做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消除隐患、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同时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以及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采取监控防范措施,在事故隐患消除后组织验收等。

  3、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分三个层次确定了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一是通过建立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制定事故隐患目录,实现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二是通过定期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形成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置。

  《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各自责任(职责),这既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据,也将是事后问责的依据。监管部门方面,其职责不是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而是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并在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处置。最后是设计好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职责)衔接传导。每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落实,都要置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监管部门实施监督之后,都要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信息反馈;对于未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要有处罚措施。

  4、明确了罚则。

  《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手段,为监管执法打造了强有力的武器。一是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二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未通报或者公示排查治理情况、未上报事故隐患、未使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等4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是将约谈、教育培训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五是规定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首先应当把学习《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其次要抓紧配套的细则,便于法律制度落实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也需要对已有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还需要做好修改的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加上规范的管理和执法,《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才能落地,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