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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6-07-22 10:04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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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精神,提高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办法》(京民优发[2016]2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起草的《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从优待警原则安排优待抚恤,并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四章42条: 

  一、明确了我市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的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属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2、户籍在京外但行政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京政法单位且工资纳入市财政统发(主要涉及市司法局的教育矫治局)的人民警察,按照本市户籍人民警察进行抚恤优待。 

  3、户籍在京外但已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且工资纳入市财政统发正在办理户籍进京的人民警察,按照本市户籍人民警察进行抚恤优待。 

  二、明确了死亡抚恤标准 

  1、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发给遗属国家烈士褒扬金,由市政府评定为烈士的,同时发给遗属北京地方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3、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5%—35%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区级以上政法机关参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明确了伤残抚恤优待水平 

  1、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并享有乘坐相关交通工具优待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一、二级伤残)和40%(三、四级伤残)。 

  2、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伤残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抚恤待遇;因战、因公致残的1-4级伤残人民警察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按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抚恤待遇。 

  3、伤残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四、明确了工作程序 

  1、人民警察烈士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因公牺牲确认统一由市级政法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提出意见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 

  2、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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