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是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的重要来源。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相关规定,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服务。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土地供给、建设监管、中期检查、验收移交、运营管理、监督管控等全过程中的任务、职责和分工。
建设前期工作
规划部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民政部门确定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接受民政部门指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将配建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
配建设施移交
配建养老设施完工后,应于60日内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未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手续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设施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公建民营”。投入运营后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畴。
协议书示范文本
市民政局还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深入推动做好移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