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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修订内容政策解读

日期:2016-08-04 11:02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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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更好的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市科委对现行的《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顺应首都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力求通过合作基地的建设,充分对接国际创新资源,聚焦重点领域和方向,更好地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是将原《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修改为:为坚持强化首都发展新定位,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 

  二是在第三条的合作基地定位表述中,增加了“参与国际前沿科技竞争与合作,承接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京落地,为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内容。

  二、规范、细化认定条件。

  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合作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规范、细化。

  一是在第六条第一款的合作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发展方向符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符合北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是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四种基地类型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三、强化规范管理。

  一是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了“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是在第四条中将合作基地划分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四种类型,以便于科学认定和规范管理,同时更好地与《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衔接和对应。

  四、明确合作基地的评估和退出机制。

  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了合作基地的有效期,有效期设定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档次由“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修改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整改一年,参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基地评估;再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撤销其合作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作基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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