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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2016-06-17 10:02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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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为什么要十一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

  广告与主体市场经营活动相对独立,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虽然从客观上广告对违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宣传推广作用,但广告内容违法不能推定市场经营活动必然违法,市场经营活动违法也不能推定广告内容必然违法。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很强,增加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仅从广告无法识别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二、十一个部门应承担什么职责?

  (一)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要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将违法广告中涉及的媒体交由媒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

  (三)网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对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通报的互联网上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非法广告及信息,协调相关网站及时予以处置。

  (四)公安部门将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执法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通信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与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联动配合,对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关闭的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的网站,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媒体管理,监督指导媒体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因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处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七)市金融局(市打非办)、区金融办(区打非办)依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核查工作,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要素市场的监管核查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要素市场问题由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八)人行营管部负责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做好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做好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的风险管控工作,对认为涉嫌构成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非法从事征信业务宣传的,按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北京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销售、间接代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测和风险排查;对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投资理财产品的售卖行为,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督导;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风险,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发现和处置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北京证监局做好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风险排查,根据监管职责,指导开展股权众筹平台、私募股权类行业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北京保监局做好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排查处理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广告主为推销金融投资理财类商品或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广告,是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应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具体执行者,应当加强学习相关金融知识及法律规定,增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需要符合哪些规定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违法内容。

  六、含有哪些内容属于金融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

  含有以下内容属于金融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

  1.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2.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5.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6.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7.含有《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七、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暂停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八、行业协会如何发挥自身作用?

  金融行业组织、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拒绝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自身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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