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指示的精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单位对《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1.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定义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2.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3.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修订内容主要为:(1)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2)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3)在事故应急预案方面,应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等规定。
新能源小客车应具备的条件修订内容主要为: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备案。
4.本市财政补助标准
完成本市备案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可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6.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协调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小客车牌照核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7.办法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