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编制背景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政策进行调整,发布了《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取消了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规定,并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由50%下调至35%。
为做好政策实施工作,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按照59号文件的最新规定,北京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既遵循上位规定、又突出本市实际;既坚持规范管理、又注重简单易行”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认定条件
按照59号文件的规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调整后包括业务范围、技术实力、人员构成及收入构成等6项指标,核心是收入构成指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简化认定要求
考虑到本市已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以及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制度,对企业已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由相关部门统一向认定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三)加强跟踪管理
按照59号文件的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规定经认定企业的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实行证书管理。为进一步加强认定管理,采取年度审核方式加强企业跟踪,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不能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政策,但企业认定资格仍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