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解决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要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规定,对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
二、公告涉及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公告所称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三、临时税务登记是指什么?
公告所称临时税务登记是指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规定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