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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详细解读

日期:2014-01-09 08: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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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发热议的有关问题,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进行了如下解读:

  对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的详细解读

  餐饮行业6条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发布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大多数消费者和餐饮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部分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出了一些疑问。为更好地帮助有关方面理解相关情况,现做解读如下。

  一、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依据《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具体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对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具体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类行为的监督,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部门的要求。

  自2010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来,工商部门即组织开展了对各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几年来,市工商局先后5次向社会发布了共79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查处格式条款违法案件811件,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的认可与支持。如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等行业协会都积极参与格式条款清理工作,组织行业自查自纠,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自觉引导会员企业规范服务行为,在维护行业正当利益同时,关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3年4月,工商部门开始对餐饮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期间,工商部门秉承积极、审慎的工作态度,从多种途径收集了菜谱、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种形式的格式条款,整理分析后对问题较为集中的13种条款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基于既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慎重考虑,依据法律法规并考虑现实情况,工商部门从初筛的9种格式条款中选择了6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与法理基本观点最抵触的违法格式条款予以公布。

  二、对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的有关解读

  从违法条款公布的反馈来看,已经有很多餐饮企业自觉纠正了有关行为,也有一些企业来电询问相关细节。为方便餐饮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执行,现解释如下:

  一、“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

  但餐饮企业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也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公安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安全提示,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非常赞同。但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应当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餐饮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餐饮企业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那么,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三、“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工商部门支持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餐厅享受优质的就餐服务,并不意味着提倡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时自带食物。

  需要注意的是,餐饮企业不能以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部分食品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因此,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设置障碍。

  四、“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与餐饮企业间等于签订了一份就餐服务合同。服务享受者是消费者,服务提供者是餐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可见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也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至于消毒工作具体是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消毒企业完成,是餐饮企业的自身行为,餐饮企业不应当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当然,如果餐饮企业在提供免费消毒餐具同时,又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以满足个性化要求,亦属合理市场行为。对于因公布餐饮行业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引发的消毒餐具问题,市工商局已与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进行了沟通。

  五、“禁止自带酒水。”

  餐饮行业是充分自由竞争的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餐饮行业中就不存在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特别是当某一行为成为行业内主要企业共同执行的潜规则甚至明规则时,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就容易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六、“包间最低消费xx元。”

  餐饮企业设置包间最低消费,属于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总而言之,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格式条款违法表述,是建立在公平保护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并充分尊重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

  2013年10月25日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次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多年来,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工商部门先后得到北京市洗染行业协会、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上述行业协会积极指导会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做法,值得鼓励。工商部门欢迎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希望社会组织能够切实承担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责任,维护好企业与消费者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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