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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3-04-02 10: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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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三代”手续费支付比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三代”手续费支付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付“三代”手续费过程中,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退付“三代”手续费过程中,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提交《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如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填写信息表入库金额与实际入库金额不符的,还应提供税收缴款书原件。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

  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支付相应手续费。

  四、“三代”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三代”手续费金额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原因是什么?

  答:由于“三代”手续费需分项计算后汇总求和,导致手工计算金额与系统计算金额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

  五、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情形,但因故未与转出地税务机关结清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跨区县变更税务登记情形的,但因故未与转出地税务机关及时结清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且该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在单位名称和计算机代码不变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向转入地税务机关报送《信息表》。转入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提交的《信息表》进行审核,据以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支付手续。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按照区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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