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七点:一是细化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批时限及相关流程,规定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纳税人;二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时限、制作文书、送达等内容;三是扩大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由原来的三类凭证扩大到十一类凭证;四是大幅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五是新增明确核定征收有效期为三年;六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每月10日改为每月15日前,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七是简化相关文书,取消原《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为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并规定各项具体填写内容。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只对三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即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印刷、广告、修理、修配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普遍发生,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扩大到十一类,包括各类应税合同、以及销售房地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以扩大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
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工业按产品销售总额70%,材料采购60%的比例;商业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30%的比例”、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100%的比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80%,材料采购或工程成本50%的比例”。上述部分计税比例明显偏低,为提高核定征收办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经重点抽样测算实际比例,并参考其它省市核定比例情况,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大幅提高,具体是购销合同仍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材料采购成本合计金额的100%、商业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企业为销售收入及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100%;其他各类应税凭证的核定比例为相应收入或金额的100%。其中还考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五类应税凭证发生总分包、总分运或总分保的情况,应按照总分包(运、保)的合计金额作为核定项目,计算核定征收的印花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