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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条件

日期:2007-07-05 13: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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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使用的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平时用途与设计功能相近,符合地下空间所能满足的使用功能,并与地下空间的内部、外部环境相协调。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其地面管理用房应与防空工程配套使用。

  (四)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等设施。

  二、疏散通道宽度要求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单位:米):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

疏散走道净宽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

1.40

1.50

1.60

医院、诊所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三、疏散指示标志安装要求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含拐角处、阶梯处)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二)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大于15米;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三)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范围应当全覆盖(覆盖全部疏散通道、楼梯和出口),应急照明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地下空间通风要求

  (一)应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规定的新风量。

  (二)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五、地下空间防火设施安装要求

  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3.文化娱乐场所。

  (二)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

  2.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可设置水幕保护;

  3.文化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三)下列部位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

  (四)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文化娱乐场所。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地下空间电气线路敷设要求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七、在地下空间内使用可燃液、气体使用要求

  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八、地下空间报警设施安装使用要求

  (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应设置能够覆盖在用地下空间区域内的应急广播。

  (二)住宿等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电铃等报警设施。

  (三)在安全出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九、地下空间卫生条件要求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无痰迹等垃圾。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防蚊、蝇、蟑螂和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空调、除湿系统中各类换热器、加湿器、淋水室不得积尘、积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十、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核定要求

  (一)录像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场、市场营业场所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鼓励商场、市场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十一、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求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十二、地下空间汽车库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度。

  (二)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十三、地下空间证照、管理制度张贴要求

  使用人须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标志牌、使用平面图、现状示意图(疏散示意图)和各种合法有效证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配框上墙,统一整齐悬挂在人民防空工程或普通地下室入口内明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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