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首都的医疗卫生资源丰富、技术先进,全国各地许多疑难重症患者都集中到北京求诊、治疗,这使得本市的医疗临床用血总量较大,且近十年均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2008年已达到125吨。北京的医疗临床用血长年居于全国城市首位,保障医疗机构用血的安全、足量一直是本市献血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本市宣传、贯彻无偿献血制度的深入,无偿献血量逐年增长,到2005年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随着2006年3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本市真正走进了无偿献血时代。
推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来,管理工作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无偿献血制度下的管理职能需要调整,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二是血液来源不稳定,存在季节性缺血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季节性缺血和血液偏型等问题,确保本市医疗用血供应的稳定、足量、安全;三是现行还血政策水平不能适应无偿献血工作要求,对公民的激励引导效果不明显;四是采血服务不规范,影响了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需要通过立法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采血活动。
为了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为了总结多年来成功的管理工作经验,固化成果,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有必要制定《办法》。
问:《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主要工作,立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意见有哪些?
答:市卫生局在总结近年来我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经验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的书面意见,同时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布草案和基本情况的说明,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律专家、医学专家以及卫生部有关领导对草案主要内容提出意见;赴多家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座谈;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和区、县献血办,卫生局的意见,听取部分组织献血的单位、个人的意见。通过分析和整理,主要意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调整还血政策,加大政策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市民积极参加献血;二是建议对血站的采血服务规范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的职能,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和配合的职责。《办法》审查过程中认真考虑和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有益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修改。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在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足量与安全、保障献血者权益的目的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无偿献血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献血管理职责
根据《献血法》确定的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结合本市机构设置和调整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十五条对献血工作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献血法》等法律在献血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职责,《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等工作。”
(二)适当提高还血优惠政策,增强市民献血积极性
还血政策是激励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参加过献血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优惠的政策。目前本市还血政策执行的是《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第15号令),根据其规定: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此次制定《办法》在1998年还血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还血奖励政策水平,增强政策的激励作用,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调整后的还血政策: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与过去相比,此次对献血者本人的优惠大大提高,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办法》确定的还血政策水平充分进行了测算,并参考了外省市的还血水平,符合本市献血管理的实际。
(三)规定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血源保障制度和措施
首先,对献血的社会宣传、动员、教育等职责作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献血公益宣传,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献血法律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对采血点的设置作出规定。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血站按照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有关部门对采血点的设置工作给予协助、配合。第三,规定了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制度。第十条规定:“本市根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第四,明确了血站对无偿献血者的组织招募职责。第九条规定,血站开展献血者的招募工作,对符合招募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建立稀有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库,根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用血需要动员其献血。
(四)加强血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血站的性质,血站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对血站的设置规划作出规定。第十二条对血站的采血服务提出了要求:血站应当严格执行操作制度规程和血液质量标准;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对献血者个人隐私严格保密等。对血站违反采血服务、操作规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