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日期:2008-09-26 14:58    来源:

分享:
打印
字号: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其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市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2、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都应当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在此范围之内。

  3、用人单位何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各用人单位应在2008年10月6日至11月30日申报期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7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4、用人单位怎样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本单位上年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核点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点进行申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上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5、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 

  (3)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4)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6、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残疾人职工是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对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地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当面认定。

  7、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财政部批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如:2008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的是各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因此,2008年的征缴标准是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6097元的60%,即21658元(计算到元)。

  8、各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当年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如:某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07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08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9、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

  成立不到1年的单位按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1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1)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1、用人单位怎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用人单位经过地税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后,获取《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书》和打印的《一般缴款书》,也可根据认定书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自行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款书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缴款。

  12、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非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仅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申报。如果由上级单位统一申报,其下级单位应出具上级单位的证明和上级单位审核地残联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级单位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职工总数包括了下级单位的职工)。没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此办法申报。

  13、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对逾期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4、单位对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怎么办?

  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15、如何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市、区县残联网站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同时,用人单位也可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免费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宣传材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