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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日期:2009-09-27 1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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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原则

  总体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完善内控体系,细化工作内容,简化检查内容。

  明确管理职责的目的:界定监管部门的分级职责及各层次企业间的管理责任,核心在于督导企业完善劳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

  完善内控体系的内容:主要是强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管理重心下沉,从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环节加强劳务管理。

  细化工作内容的用意:对应管理职责,明示工作内容,为考核奠定基础。

  简化检查内容的意图:抓住市场主体的合法性、用工的规范性、劳务合同的履行三个检查核心内容,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完善现场基础管理资料,实施重点突破。

  二、重要节点的明确

  1、月结月清:特指发包人应按月对劳务作业完成工程量,包括月度完成的变更、洽商进行核实确认并支付。此制度的要点在于一是要按时按量核算并签认;二是在签认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标准,核算出工作量;三是明确支付数额和欠付数额。需明确的是:月清并非指发包人每月必须完全支付月度结算额,而是明确支付额与欠付额,防止由于累计效应造成最终的争议纠纷。

  2、实名制的分层次要求:政府层面,务工人员在项目按程序完成初始备案后,各项目还必须每月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已经身份验证的人员直接提交,未经身份验证的人员需在现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企业层面,承包人应每周更新人员花名册,每月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月度人员花名册备查,并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

  3、发包人的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在劳务企业难以完全承担企业责任的现实条件下,发包人不仅要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即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而且必须延伸管理,履行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

  4、中央及外地建筑企业进京备案管理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200号令规定,中央及外地建筑企业在京开展业务前必须办理进京备案。因此建设方在发包工程项目涉及中央及外地建筑业企业时,进场招标的应首先核验中央及外地进京建筑企业是否备案;自行发包的,建设方在选用中央及外地建筑业队伍时必须选择已备案的企业。总承包方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外地进京劳务企业时必须选择已备案的企业。

  5、务工人员培训问题:对外地劳务作业人员的维权及普法培训与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相结合,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从事施工作业,其考卷须留存备查。

  6、现场劳务检查问题:规范检查内容,明确计分标准。简化基础管理台帐。现场备查资料: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劳务分包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劳务管理例会会议记录等。

  第一:查主体合法性(外地企业是否备案(以有效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或网上查验认定为准),是否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施工队长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查用工规范性(全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员变动情况、日常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是否及时备案、劳务费是否按约定结算支付,是否执行了月结月清制度)

  7、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第一个层面-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务工人员自身的维权意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作用,借助各区县已有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化解个人与企业间的争议纠纷,涉及劳务费、工程款争议纠纷的经企业间协商无法解决的进入属地区县建委协调化解范畴;第二个层面-政府调解机制,市区两级建委在涉及劳务费及工程款拖欠时,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协调总包企业及建设单位诚信履约,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第三个层面-仲裁诉讼渠道,凡第一、二渠道无法化解的争议纠纷,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8、市区两级建委在合同与人员管理方面的对接:合同及人员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合同备案告知制度,实现法定责任的转接。两级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系统实施对合同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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