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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0-12-01 1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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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政策出台情况?

  答: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采访。

  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针对政策执行时间予以明确。

  问: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答:《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3号文件对《通知》中的政策执行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适用政策范围如何规定?

  答:根据《通知》的明确要求,外资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外,同时适用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凡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是?

  答: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问: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具体如何执行?

  答: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原崇文区、原宣武区范围内;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站地区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建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本市教育费附加率为3%。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税的主要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同“三税”减免。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三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同时,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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