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的时候,就考虑到跳轨自杀这个问题了。”6月底,新修订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7月23日,市法制办、交通委和地铁公司的相关领导,就《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问题,解答了媒体提问。
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说,修订《管理办法》时已经考虑到了跳轨自杀的问题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另外,在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修订了免责条款,如果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能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运营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地铁运营公司新闻发言人贾鹏说,按照修订的《管理办法》,地铁公司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现在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十分完备,有助于地铁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社会热议的地铁乞讨问题,修订的《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以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方式滋扰他人的乞讨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可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贾鹏说,地铁公司已经组织了专门的清理小组,不定期对乞讨者进行劝阻,以防他们影响安全运营。(孙文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