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修改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北京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市民对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需求愈加强烈。同时,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和目标以及新修编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也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与新形势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差距明显,尚未实现管理上的城乡统筹,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环境卫生问题较为突出;城市容貌景观缺乏统一规划和整体设计,损害了城市容貌的和谐美观;部分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现象仍较严重,“小广告”、违法建设、不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等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为了适应北京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环境建设的要求,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充实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措施,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供法律支持。
问:与原《条例》相比,这次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原有74条,此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共40条。这次修改,本着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奥运环境整治和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提供法律支持的原则,加大了治理和管理力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适用范围,体现城乡统筹
原《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新条例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加大力度,严格查处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问题是城市环境脏乱差的源头之一。自1998年以来,本市就将拆除违法建设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集中解决了一批严重影响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但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执法措施不足、执法依据不全等情况。新条例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手段和措施。
首先,在批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中增加市政府,为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其次,增加了对无法确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违法建设的公告处理程序。第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将部分治理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确定下来。如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供水、供电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对参与违法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处罚的相关内容。第四,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设,新条例增加了查封、暂扣施工工具、设备的强制措施。
(三)规范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行为,保持市容景观的协调美观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主要大街人行道上的各类宣传栏、告示牌以及可移动厕所、垃圾箱、邮政信筒等,又被称为“占路棚亭阁”。目前全市“占路棚亭阁”多达30多类,由于各类设施大量设立,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疏于管理,破坏城市市容景观,成为影响北京城市环境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新条例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并要求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加强管理,新条例规定对设置各类城市设施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并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设施的,应当强制拆除。
(四)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
根据户外广告管理的实际需要,新条例将户外广告依许可设置改为依规划设置,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牌匾标识的管理,新条例明确了管理的具体内容,强调依标准设置,即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对违规设置的,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对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实行许可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同时规定,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五)多管齐下,严惩“小广告”
“小广告”问题是困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顽症,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也非常关注,必须从严立法,加大惩治力度,彻底遏制小广告的泛滥。此次修改增加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增加了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提高了对“小广告”直接受益人的处罚额度;增加了“暂停通讯工具号码服务”的措施;加强综合执法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许可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
为解决城市道路遗撒、施工扬尘等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垃圾渣土许可制度,规定了从源头管理、运输过程管理、末端处置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一是实行“两证一场”许可。即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办理准运证件;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也要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许可。二是运输车辆要求密闭化。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三是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七)将餐厨垃圾纳入规范管理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但又有其独特性。新条例从管理实际出发,对餐厨垃圾产生者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责任做了单独规定。一是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收集、贮存设施。二是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三是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四是为防止堵塞管道、污染水源或者影响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规定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八)加强公厕建设和服务
公共厕所是重要的环境卫生设施,公厕的服务管理也是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城市建设的发展,对本市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服务责任,以更好地满足市民对公厕的多种需求。一是规定公厕建设实行标准化。二是落实公厕服务管理责任制。三是鼓励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问:《条例》修订的内容涉及到了当前社会和广大市民关注的很多热点、焦点问题,《条例》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那么,下一步,政府为贯彻执行条例要开展哪些主要工作?
答:《条例》为解决影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同时,也赋予了各级管理部门需要切实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条例》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二是抓紧修改完善《条例》的各项配套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如北京市容貌景观标准、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各种设施的设置规划、标准等等。我们已经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正在抓紧研究、修改和制定工作。三是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贯彻“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管理、作业、执法等各个方面的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健全社会评价系统,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
问:最后,请您谈谈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容环境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所在。《条例》明确提出了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要“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发展目标。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推动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首都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对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以及建设现代国际城市和宜居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依法管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稳步扎实地推进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市人民创造清洁、优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