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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详解

日期:2006-12-30 1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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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答:在北京市,不论是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来开展。当然,《条例》中注明了只适用北京市城镇地区的规定除外。这里所说的城镇地区是指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建制镇。

  2、本市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组织居(村)民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呢?

  答: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大家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同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3、什么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使用的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4、如何确定市容卫生责任人呢?

  答: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基本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如果在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的,那就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同时,为了使责任人能清楚地知道责任区的范围和责任要求,《条例》规定了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5、对于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应当由谁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呢?

  答: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处于新建、改建、扩建施工过程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则由建设单位负责。

  6、在人们的居住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是谁呢?

  答: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则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7、请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是否应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答:是的,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8、对于公路、铁路、河湖来说,应当由谁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呢?

  答: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河湖及其管理范围,也是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9、在本市的建设工地,谁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呢?

  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如果尚未开始施工,则由建设单位负责。

  10、在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什么?

  答:(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3)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11、本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是如何要求的?

  答:《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按照《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是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12、《条例》对建筑物的顶部、外走廊、阳台、窗外等地方有什么要求吗?

  答:总的要求是建筑物的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对于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来说,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要保持整洁,并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条例》对于拆除违法建设有怎样的规定?

  答: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此外,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对于参与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呢?

  答:对于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可以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15、对于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呢?

  答:《条例》对这种情况专门作了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仍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16、在北京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1)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2)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3)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17、如果道路上的井盖、雨箅出现损坏、丢失的情况,应当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呢?

  答:应当由井盖、雨箅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来处理。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18、对于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的各类设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本市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并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设施目录。按照目录,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同时,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并保持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19、对在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并且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

  20、对于经过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单位,《条例》又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并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还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21、临街的商业经营者是否能进行店外经营呢?

  答: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2、对于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的行为,《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是在公路范围内,则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23、《条例》对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有哪些规定?

  答:本市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4、《条例》对挖掘道路有哪些要求?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挖掘道路。经过批准挖掘道路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还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25、在本市应当如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呢?

  答:本市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26、对于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条例》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措施?

  答: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设置的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予以强制拆除。

  27、《条例》对牌匾标识有什么样的要求吗?

  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8、在本市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答:在本市的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进行设置。

  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本市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只有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才可以在重要地区利用这些公共设施进行设置。

  29、《条例》规定了什么措施使人们能方便地发布各类正当信息?

  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30、《条例》对张贴、散发“小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也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1、如果“小广告”中有通信工具号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电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会对该通行工具号码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2、《条例》对夜景照明有哪些规定?

  答: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条例》对城镇地区内建设工程中的环境卫生有哪些要求?

  答: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对于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4、《条例》对作业单位维修公共设施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作业单位在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5、《条例》对城市绿地的环境卫生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进行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对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6、《条例》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7、《条例》对从事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答: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8、为了保持市容环境卫生,哪些行为是人们在公共场所应当注意的?

  答: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禁止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则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9、《条例》对搭建鸽舍、饲养鸽子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40、按照《条例》的规定,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呢?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在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城镇地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在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只有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才能进行施工或者作业。

  41、《条例》对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有什么规定?

  答:在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并且,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42、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本市运输垃圾、渣土等流体、散装货物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答: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在本市的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43、对于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经营者,《条例》有着怎样的规定?

  答:凡是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条例》对粪便的收集和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在本市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并对清掏的粪便进行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条例》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有哪些要求?

  答: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也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在本市的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在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46、在本市对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在本市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许可后,才能设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对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对于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8、《条例》对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本市鼓励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将附属式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

  49、《条例》在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对于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市的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中标或者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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