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怀常发〔2019〕46号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区全面正确实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区人民政府在养犬管理工作中,要突出主导地位,做好统筹工作,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养犬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使我区的养犬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符合,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二、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怀柔区功能定位和以科学城为统领的“1+3”融合发展新格局,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对本区已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收费标准的制定等方面内容,使之适应怀柔科学城的社会治理需求。
三、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好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联合执法对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强力推动作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相关执法部门要坚持惩教并重,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效。
四、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依法、依规、依约管理同步推进,既要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养犬管理登记、年检、免疫、识别更加快捷,登记犬只信息动态共享,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了解情况全面、发动群众广泛的优势,形成规范养犬工作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各镇乡人大、人大街工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等方式,督促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