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名词

火灾高危单位

释义:

  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发布时间
2014-02-2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来源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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