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名词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释义: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包括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发布时间
2026-04-28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来源出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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